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说美国的**可以在“律师界或是法院中发现”。对于托克维尔来说,律师是天生的**。
当然,美国的律师行业也在变化。1977年,美国较高法院裁定容许律师登广告招揽生意,各大事务所也强化了竞争,搞创收比赛。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中国。各大律师事务所每年都会有创收统计,律所按照律师的创收能力对律师进行排名,律师行业的二八定律牢牢盘踞着这个领域。所以,考验一个律师,你是否专业,是否有公共服务精神、是否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一腔热情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此外你还会不会营销。一个懂得“营销”的律师甚至比不会做营销,只会做案子的律师更值得各个律师事务所拉拢。会营销的律师能直接给律师事务所带来案源,能直接维持事务所的运转,**的写字楼,漂亮的办公桌,闲情逸致的咖啡都需要创收来维持。
由此,我们看到以前关于律师个人不能登广告,不能以**人、大律师等字眼发布广告的行业管理规定,在网络媒体的冲击下土崩瓦解。现在,只要你能扛过自己的职业良心,你就能随便在网络上、报纸上说自己是某一行业的领军人物、翘楚、**人;只要你肯把钱交给百度,你就是搜索头条,当事人关键词一输入,满屏全是你所谓一起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营销,也像紧箍咒一样成为青年律师较大执业困境。
我不是反对营销,然而,越是往前走,越是困惑,众多纷繁复杂的营销方式,哪些才是正途?如何营销才能不失律师的**精神?
曾听说上海有个专做婚姻家庭的律师,一年在百度上的投入就有100多万。当然案源也确实带来了,但是为此付出的是手机24小时有人打,牺牲了节假日,牺牲了家人团聚,不是在接待当事人就是在等当事人洽谈,为此不得不配多名助理专司接电话,一年下来,创收也就160多万,扣掉成本,全给百度了。除了成本上的得不偿失之外,这些营销方式还使律师失去了什么?为了招揽案源,有人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门口租门脸,发名片,就这还得使浑身解数才能进去。那么,即使能够获得很好的案源(不排除有些人靠这些挣不少钱),然而这些方式中为什么出不了大律师?我无意贬低这些人,只是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这是不是正途?
我没有答案。然而回到托克维尔对律师的精彩评论,我认为无论市场化的浪潮多么无情,都不会改变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无论什么时代,他都是在以自己的专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结合执业律师的专业和公共事务的属性营销,应该是既能维持律师专业形象,又能实现创收增长的的正途,比如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行业活动,加强同行交流;比如利用自己专长,著书立说,为社会上有需要的人提供切实的帮助等。如果你想把律师当做你终身的执业,并据此来找到行业尊严和归属感,那么不管是不是正途,至少上述几种方式无疑是**的,体面的。
律师营销是市场化浪潮中每一个律师的必修课,现在的背景下得不到市场的认可,就无法说他是一个大律师。然而现在搞司法改革,要求检法实现精英化,那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律师也必然走向精英化。律师本身是以他的专业和公共服务精神为依托的职业,一定程度上负载着代表私权和公权对抗,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因此,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大潮中,平衡律师的**精神和市场营销的关系值得每一个律师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