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甚至应当在公序良俗的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的权益作出做大的努力。但是,以上逻辑在实践中屡屡遭遇困局,那么:怎样才是一个好的律师?为求深入,这里以刑辩律师为典型作简单分析。
纪伯伦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触碰上帝的袍服”,定夺善恶,本是上帝之事,而法律人取而代之,能不慎之?“人,可以被控告但不能被抛弃,可以被背弃但不能被遗弃”,当一个人遭到控告,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却绝不是孤独应战,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保障,这,就是律师职业存在的较大意义。我们也难以想象在“等腰三角形”结构的法庭上,面对高深浩繁的法律与庄严的法庭,没有律师,当事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律师职业的发展与法律自身的价值要求,为这个共同体确立了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规范,以及其背后所体现的职业伦理精神。而作为一名律师,必须面对的一个矛盾或者平衡的问题就是:在自己的道德、法律追求以及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捍卫法律至上之间的价值选择。
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甚至应当在公序良俗的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的权益作出做大的努力。但是,以上逻辑在实践中屡屡遭遇困局,那么:怎样才是一个好的律师?为求深入,这里以刑辩律师为典型作简单分析。
这个困局的主要原因是:虽然律师根本的身份是法律的捍卫者,但却基于其职业伦理对自己的当事人负有高度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对职业重要性几何,只要想象一下:一个心理咨询师随意透露患者的心事或者一位牧师泄露忏悔者的秘密甚至犯罪事实时,对其职业本身的冲击几何就知道了。这就自然的引出一个问题,即当律师发现或者被告知当事人确有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决然不知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如何?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这里还牵涉一个更为普遍的问题,也是律师常受质疑的原因,尤其是对于刑辩律师:好的律师是否应当为一个“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辩护岂不是违背了律师的道德与法律追求?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其实在其双重身份的冲突与矛盾中挣扎,而通过这个过程,律师职业伦理精神逐渐形成并被践行着,以至于难以回答“他是一个好律师吗”的问题,这就是律师的困境。
但问题远远不止于此,纵观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有许多堪称伟大的律师如丹诺、布兰代斯,在历史上熠熠生辉,而成为后世法律人的楷模,然而他们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公益诉讼律师却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困境:他们以法律的代言人与捍卫者自居,严格要求,坚决维护法律至上的原则。然而也是他们,以自然正义的名义,代表社会公众向不合理的法律公然提出挑战,甚至不惜越过红线(比如大名鼎鼎的丹诺曾贿赂陪审员),显然这就陷入了一种悖论,即律师们捍卫法律却又要挑战法律。但必须指出,这可能是一种正当的悖论,而非无良律师公然践踏法律可比,从自然法包括中国传统的朴素正义观看,对“恶法”的反抗在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观上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能得到赞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反抗“恶法”的底线问题,即遵守法律与挑战“恶法”的界限。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律师们总是以自然正义的名义公然挑战“恶法”,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是适得其反,即法律权威渐失而法制形同虚设,连“良法”也不兴,这也违背先前反抗的目的。
因而,对于律师来说,法律的捍卫者依然是他们的**身份,对于“恶法”,应当首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技术性的挑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并非认为“恶法亦法”,而是由于“恶法”的定义的争议性。在一般的法治国家,能够成为社会大多数声讨的“恶法”实际上并不多,即使有如此的法,作为法律人,是否也应当作理性的判断,仍首先以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关于这个问题,只要看看当前我国关于劳教制度(实然上违法违宪,应然上违背自然正义)存废引起的争议以及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首先应当是保守的,因而在其职业伦理中也不是也不应该将自由激进作为律师行为的首要选择,因为对于法律来说,较大的前提是:社会的基本秩序与稳定。但这决不是说,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通过法外手段或者越过红线伸张自然正义,面对“恶法”,面对法律解决框架的失效,律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也是受害者,他们还必须担起追求“良法”的责任!这就或许是作为有良知的律师较大的职业伦理困境。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因其职责的重要性与神秘性,更因其在我国法治语境下,社会的印象与评价不一,律师自身也充满了困惑,尽管他们是中国法治不可或缺的一群人是无疑的。而律师又应当如何走出这样的困境,践行律师职业伦理精神,不仅成为法律的代言人,更成为人类灵魂的代言人?